产品介绍
一、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二、注册成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四、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
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指定(委托)书》。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