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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信息平台填报内容,本标准给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以环境管理台账的形式,记录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的台账记录内容,有利于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真实反映排污单位日常生产运营状况及污染治理情况,记录数据作为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依据,留存备查。
根据现行企业记录形式,环境管理台账存储形式分为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为贯彻本次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增加企业负担,未对优先记录的形式进行规定,也未规定具体的格式,只需包含本标准规定记录内容留存备查即可。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本标准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报告、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给出了执行报告的编制流程。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照报告周期进行分类,分别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等。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次要求排污单位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承诺书应作为纸质版执行报告的内容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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