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捷杀威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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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白蚁预防:东莞市捷杀威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经过东莞市相关机关部门批准,现主要从事:白蚁防治,土建白蚁预防,装修前后白蚁防治,“除四害”,杀虫灭鼠,红火蚁防治,以及其它绿化害虫,卫生害虫防治。 公司以“、务实、厚德载物”的经营宗旨,服务广大客户。服务客户群体有:工厂企业,花园别墅,酒店,物业公司,绿化园林,私人住宅等广泛领域。本企业秉承“服务,节能环保,打造自然生态美好环境”的经营理念,持之以恒的与昆虫相关方面专家学习。企业现已掌握的白蚁防治,虫害防治技术,打造出了一支化,高素质的施工队伍。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与亲睐! 土建白蚁预防: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冶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 建设项自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期限不得低于15年,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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