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是指,从地产公司开发选地、产品定位、营销案场、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及交接验收,直到入住成立物业服务中心的整个过程中,为地产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协助地产公司完善产品,以达到产品优化、方便日常物业管理的目的。
指房地产开发单位邀请拟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从物业管理角度对物业规划、
设计、设备选用、功能布局、施工监管、验收接管、销售和租赁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反映住户要求和物业自身要求,
力求使用户入住之前的各种前期工作与用户使用的实际需要及日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