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8年还能起诉开发商吗?
时间:2015-05-25 10:55:51 来源:东营房产网 点击量:333
【案例】
花100余万元在本市南开区买了一套房子,8年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房主徐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
徐女士诉称,她于2006年4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南开区的一套商业用途房屋。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5米、建筑面积166.09平方米,总房款105万余元。徐女士为此支付了全款购房,并于2007年收房使用。在后来的使用过程中,徐女士得知其他业主因层高“缩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并于2014年9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该房屋三层裙楼层高短缺,自己这才得知房屋层高不达标一事,于是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房依法完成竣工备案,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房条件,并不存在瑕疵。另外,层高并不是交房条件,徐女士以层高不达标要求赔偿,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而且徐女士在涉案商品房中已住了8年多,如果认为房屋层高不够,早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现在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和买卖合同的异议期间。
【律师说法】
本案在审理中,由于在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方面存在争议,法院遂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涉案房屋实际层高为3.35米。另外,法院查明,徐女士所称其他业主因相同事由起诉一案,已于2014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指出,房屋层高测绘属于专业事项,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属于隐蔽瑕疵;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徐女士提起该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其应该知道房子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徐女士不受时效限制,故对于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最终,综合考虑房屋价款、房屋面积、层高缩水等因素,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对徐女士进行赔偿。
室内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层高=室内净高+楼板厚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层高会进行约定,许多购房者验收时测量的是室内净高,忽视楼板厚度,因此产生误解。一般而言,商品房的楼板厚度为12厘米至15厘米。如果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行为,业主是可以要求退房或者主张赔偿的,其具体赔偿要视合同和实际损失等原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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