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延保服务” 履行易生纠纷
时间:2015-06-01 03:35:32 来源:大众网 点击量:264
随着家电销售行业的竞争愈加激烈,商家纷纷推出各种家电“延保服务”,承诺在国家三包范围外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保修服务。但是,这些“延保服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却时常发生争议,让消费者非常堵心,芜湖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就接待了数起与此相关的纠纷。
今年1月底,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协反映,其2011年10月在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同时花费99元购买了商场提供的一项名为“贴心保”的延保服务。当时商场工作人员告知在国家三包期限结束之后消费者仍可享受一年期限的保修服务。今年1月份,消费者的电视机出现了性能故障,便向该品牌电视机售后进行报修。售后上门维修时,告知消费者因为该电视机已超过3年的主要部件保修期,故需收取上门维修费用共230元。消费者认为虽然自己购买的电视机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但是按照当时与商场签订的延保服务合同条款,可以享受延保一年的服务,故在向售后交付了维修费用后便向商场提出退回该笔费用。
市消协进行调解时,仔细查看了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时签订的延保服务合同,发现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条款确为一年延保期限。该服务年限条款具体表述为“自厂家整机保修期结束后开始生效至所选择的延保年限届满后结束”,即消费者在2011年10月份购买电视机后,延保期限从第二年10月(2012年10月)厂家整机保修期结束时开始。据此,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在今年1月份出现性能故障,确实已经超过了延保服务中所约定的延保期限,故维修费用应当由消费者承担。工作人员同时也发现,此延保服务项目包含有“普通延保”、“只换不修”等项目,每种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并不相同,根据该消费者交付的金额可确定当时购买的应当是“普通延保”,但是在合同上却并未勾选何种项目,这应当是经营者服务不完善所致。经过调解,经营者表示愿意为消费者承担售后服务的上门费用。
对此,芜湖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延保服务不等于延长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消费者如确实需要购买相应的延保服务,则应当了解清楚相关的延保服务点、延保期限、延保范围、故障责任界定、退保条件等详细信息,并务必与商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要保留好延保服务合同等相关购物凭证。如果因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退货等情况出现,则延保服务合同也无法继续实现其合同目的,应当一并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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