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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6-08 11:26:37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量:169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以及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备案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发改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按照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 项目备案基本条件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向发改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四) 光伏电站项目应提交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其中,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简化程序办理,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于每月底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 项目备案文件

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有效期限等要素。备案文件应及时抄送省级发改、财政、物价部门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作为申请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的基本条件。

四、 项目备案变更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五、 加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

各市发改部门是本市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国家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管理工作,根据省级分解下达的建设规模指标,结合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落实情况,优选确定纳入国家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项目名单。要建立健全建设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国家新增光伏电站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土地、环评、规划等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及时跟进、了解、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我委将对各市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已安排建设规模执行情况将作为下步安排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对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策作出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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