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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摊贩无固定经营场所免工商登记

时间:2015-11-26 12:12:50 来源:食品伙伴网 点击量:142

    《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明确,我省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逐步推行网上登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 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摊贩,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 农副产品的农民等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事项除外。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行业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商号不得相同;字号或者商号相同的,登记机关有权根据登记在先、受理在先、申请在先原则予以纠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主体类型的,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字号或者商号。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可以实行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网上登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二)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三)对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对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法人,以及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法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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